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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副检察司建议 诈骗犯应施重鞭刑

(吉隆坡12日讯)前法律界人士建议,对商业罪案罪犯,包括罪犯,应与强奸及贩毒等严重刑事罪行,采用相同的鞭刑方式,以发挥更有效的阻吓作用。

前副检察司法米阿都莫因指出,有关诈骗罪犯刑罚的法律条文应进一步完善,使刑罚的严重程度,能与这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更加相称。

目前,刑事程序法令第288(4)条文规定,凡触犯第403、404、406、407、408、409及420条所涉及的商业罪案,在判处鞭刑时,采用的是类似学校纪律处分的方式,以较轻的藤鞭执行。

他说,这种方式与针对严重刑事罪行所施行的司法鞭刑不同,后者使用的藤鞭尺寸较大,其直径不得超过半英寸(约1.27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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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马来西亚前锋报星期刊》透露,罪(如)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令受害者蒙受金钱损失,更可能使他们陷入生活困境,尤其是涉及弱势群体时,影响更为深远。


“如果诈骗案件的受害者是年长者、残疾人士等弱势群体,或因遭受诈骗而无法在经济上重新站起来,就可能引发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

法米阿都莫因说,但是,根据第288(4)条文,这些目前所受的鞭刑,只是类似学校体罚的轻鞭刑。

“因此,我建议,凡涉及诈骗,包括的案件,都应修法规定,采用与其他严重罪行相同标准的司法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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