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人权律师再益马历认为,内政部长援引联邦宪法第19(2)条款授予7名归化球员国籍一事,不仅是未充分遵守标准作业程序(SOP),更涉嫌违法及违宪。
他接受《新海峡时报》访问时指出,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虽阐明,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20(1)(e)条款,内政部长可基于特定理由酌情放宽部分居住要求,但在援引相关条款时,却忽略了申请国籍所须符合的居住条件。
“内政部长的酌情权不能僭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居住条件,同样地,第20(1)(e)条款也不允许豁免这项条件。
“这项调查结果忽略了第19(3)条款,即他们(归化球员)在申请国籍前12年内,必须在大马居住不少于10年。
“因此,内政部长援引第19(2)条款授予国籍一事,既违宪也违法,并非单纯未充分遵守标准作业程序而已。”
相关新闻 >>FIFA重罚大马足总|国足归化球员案报告公布! EAIC促重审国籍申请
谈及这些归化球员的国籍是否会被撤销时,再益马历表示,如果他们是在违宪情况下获得国籍,相关国籍自始便应视为无效。
他也指出,EAIC提出的建议对相关单位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另外,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巴希尔则表示,授予国籍属于中央政府根据联邦宪法第19条款所行使的权力,不能针对有关决定提出司法检讨。
不过,他指出,若归化程序出现程序失误,法庭仍对有关程序是否依法进行拥有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