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上诉庭裁定,父母离婚后,即便其中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亦不代表其能自动取得“单独监护权”;两者在法律层面上界定清晰,且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与功能。
由拿督法依莎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虽然孩子的福祉始终是法庭的首要考量,但若要剥夺另一方家长作为监护人的法律角色,法庭仍须另行提出充分理由。
她说,法庭也必须确保所作出的命令,不会超出保障孩子福祉所需的范围。
网络媒体“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法依莎是针对一名人力资源女经理就芙蓉高庭裁决提出的上诉,作出上述裁决。
芙蓉高庭较前把她与前夫所育的13岁儿子的单独监护权,以及抚养、照顾与管控权判给前夫。
根据案情,双方于2018年在同意离婚,当时法庭批准两人共同监护孩子,母亲获得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父亲则享有探视权,并须每月支付1200令吉抚养费。
去年,高庭认为情况已出现重大改变,因此更改原有安排,把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以及单独监护权改判予父亲。
上诉庭认同,高庭基于孩子明确表达希望与父亲同住、孩子承受情绪困扰,以及原有安排已无法维持等因素,而把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改判予父亲,是合理的决定。
不过,上诉庭却认为,高庭剥夺母亲监护人身分的做法有误,因为抚养权涉及孩子的日常照顾,而监护权则关乎健康、教育及宗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上诉庭恢复双方共同监护权,同时维持父亲拥有孩子的抚养、照顾及管控权。
法庭也维持高庭其他命令,包括父亲须承担孩子教育费、母亲可在隔周周末享有孩子留宿探视权,以及由于父亲负责孩子日常照顾,所以孩子的正本证件继续由父亲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