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独家报导)一名女生声称于2022年,在班上与同学嬉戏时,被男同学拳击头部受伤;她指校方事后包庇涉案男学生,更有几名教师言语霸凌她,导致愤而起诉包括男同学、独中校长和训育处主任在内的七造。
现年18岁林姓少女是于2024年9月24日,向地庭入禀民事诉讼,把同龄黄姓男同学、独中训育处副主任、主任、副校长及校长,列为第1至第5答辩人,并把教育总监及政府,列为第6和第7答辩人。
由于她当年仍是未成年者,因此是通过作为其诉讼代表的父亲,状告上述答辩人,并具体索取4万5270令吉70仙赔偿金,包括她曾在案发后,到不同私人医院和精神科诊所求医的费用。
根据起诉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地庭提交经修改后的诉状内容,她于2022年10月17日,在隆市某独中就读中二时,在班上和其他6名同学互抛小纸团和糖果空罐时,身为学长的黄姓同学来到其中一名梁姓同学身边,并坐在后者大腿上。
起诉人在诉状声称,她当时原本要把小纸团和糖果空罐抛向梁姓同学,却不慎击中黄同学,导致后者生气得脱下学长领带,2次大力拳打她的左边头部。
起诉人事后感觉头晕和左边头部疼痛,接着在一名同学陪同下,到训育处投报她被打一事;但由于不满校方事后没采取任何行动,因此少女于2022年10月19日,在父亲陪同下向警方投报。
少女声称获其他同学告知,第2(独中训育处副主任)和第4答辩人(副校长)分别于2022年10月27日和11月1日,在其他同学面前数落她,指责是她先向第一答辩人(黄同学)抛掷小纸团,因此不应报警,事后也谎称脑震荡,欺骗校方。
起诉人在此起诉讼中,也把教育总监和政府列为答辩人,但上诉庭于6月30日,维持地庭和高庭此前批准这两造申请撤销被列为答辩人的裁决。
起诉人父亲曾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教育部官网的公共投报管理系统,向该部投报有关女儿曾被打一事;该部于同年6月14日作出回应,说明校方已解决这起事件。
因此她在诉讼中主张教育总监和政府没履行法定责任而失职,并指教育总监是负责管辖根据育法令注册的独中,却没采取恰当行动,也没确保校方适当惩罚涉事男生。
地庭法官希尔玛于2025年5月15日,批准教育总监和政府申请撤销被列为答辩人,说明独中校务不受教育部管辖,遭起诉的独中教职员也不是政府公仆,因此根据1956年政府程序法令第6(4)条文,裁定起诉人不能因上述问题,起诉教育总监及政府。
高庭法官玛哈占也在去年12月22日,驳回起诉人寻求推翻地庭判决的上诉申请。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再尼为首的三司已于6月尾,驳回少女寻求获得针对高庭判决入禀上诉申请的准令。
由于国内60所独中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地位,是受1996年教育法令第151条文保障,起诉人代表律师在上诉庭陈词时,主张独中是受教育部管辖后,遭法官警诫:这是危险的说法。
法官莫哈末再尼当时告诫律师不应提出上述论述,也询问律师有关独中教职员的薪水是否由政府支付,获律师回应不是。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刘洪斌强调,独中不受教育部管辖,上诉人主张独中是属“私立学校”的说法不仅危险,也游走在法律地雷和政治风暴之中。
他指出,若独中真如起诉人主张是教育法令第16(c)条文定义的“私立学校”,则意味独中必须遵循国家课纲,学生也必须报考大马教育文凭考试(SPM),但独中有自身的课纲和考试。
换言之,由董事会掌握校务决策权的独中,不是上述法令阐明的“私立学校”,因为根据教育法令第17至19条文,隶属国家教育体系的“私立学校”,都必须采用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并采纳教育部制定的课纲。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于1995年12月20日,在国会提呈1996年教育法案时曾说,上述第151条文是保障已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享有办学自主权的60所独中,可继续实施独中统考。
地庭已择定明年2月25日,开始聆审少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