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政府今日正式提呈,取代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的2026年网络犯罪法案,并建议任何人通过电脑传送、散播刊登、出售或提供他人私密图像(imej intim),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最高罚款3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该法案也在第24(2)条文建议,任何人若以羞辱、伤害、胁迫为目的散播他人私密图像,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7年,或最高罚款5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24(3)(a)条文则阐明,“私密图像”定义是指含有“性”元素,且包含他人各私密部位或所涉及性事的影视录像、照片、视频,或以任何方式生成或篡改的图像。
第24(3)(b)条文阐明,因散播第24(3)(a)条文所指私密图像,对受害者所带来的“伤害”,涵盖身体上的伤害、财产、名誉和精神损失。
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今日在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法案一读。
他在提呈法案后发文告指出,如今网络犯罪的威胁,不仅包括电脑系统入侵和数据窃取,还包括身分盗窃、网络诈骗、网络剥削和勒索软件攻击,以及滥用人工智能等技术。
他说,该法案也将确保大马能履行在布达佩斯公约(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国际义务。
“这项法案将赋予其针对更复杂的网络犯罪的监管和执法权力。”
“政府有信心通过这项立法,大马网络空间安全生态系统将获得改善,从而确保营造更安全、有保障和值得信赖的数码环境。”

2026年网络犯罪法案建议,成立一个以政府首席秘书为首的“打击网络罪案委员会”,以规划和制定打击网络罪案策略,同时在政府制定相关策略时提出建议。
法案第4条文建议,国家网络安全机构(NACSA)总执行长将自动成为该委员会的总执行长,国家安全总监则为副主席。
法案也规定,打击网络罪案委员会成员必须包括律政司、警察总长、财政部、内政部、通讯部、外交部、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和数码部秘书长、个人资料保护局总监、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国家银行行长、国家打击金融犯罪中心(NFCC)总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主席、证券监督委员会(SC)主席和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总执行长。
法案也规定,委员会主席需委任最多2名在打击网络罪案方面有经验、知识、地位和专业的外界人士,加入成为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