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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税,后上诉” 刘镇东:早在1968年已落实

(吉隆坡22日讯)财政部副部长指出,1967年第103条文阐明的“先缴税,后上诉”并非新规定,是自1968年起沿用的国际通行税务原则,旨在确保国家征税秩序,并非惩罚纳税人。

他指出,该阐明,纳税人即便提出上诉,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陆税收局缴清税款,但纳税人事后依法提出上诉权,则不受影响。

“这条并非单独运作,而是配合分期付款安排、退税机制及利息计算等措施一并实施,确保当纳税人最终胜诉时,可退回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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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落实这项原则,(征税机制)将出现漏洞,让部分人士利用上诉程序作为拖延缴税手段。”

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如是回覆行动党巴生国会议员甘纳巴迪劳提问。

他指出,财政部在去年共录得612万2290份申报表,仅有606宗上诉个案,其中148宗已由税收局争议解决组完成审理,另458宗已提交特别特别专员办公室(PKCP)。

他否认相关条文赋予税收局过大权力,并对纳税人造成压力说辞,但承诺将持续改善治理与内部审查程序,确保所有税务均以公平、透明方式进行。

他强调,外界“无需严格证明送达”说法不准确,尤其当税收局入禀法庭申请简易判决时,必须提交有效的邮寄送达证明。

他补充,税务通知依据税收局所掌握的纳税人最新地址寄出,因此纳税人有责任到税收局更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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