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选举委员会前副主席拿督斯里旺阿末说明,除非获得所属联盟最高领导人签署的候选人委任状,否则2个政党不能使用相同标志竞选。
他说,根据1981年选举(选举程序)条例11(2)(d)条文,候选人可以申请在选票上,使用其代表政党或联盟的官方标志。
他指出,候选人需要提交政党和联盟最高领导人的书面授权信或候选人委任状,以证明获准使用有关标志。
“在伊斯兰党和土团党的课题上,谁是国盟主席,谁就有权发出委任状,并允许候选人使用联盟的标志。”

他昨日回应《马来西亚前锋报》询问时称,一旦有两个政党候选人使用相同标志提名,选委会只会接纳持有由有关政党或联盟最高领导人签署授权文件的候选人申请。
“以国阵为例,国阵有4个成员党,只有国阵主席有权签发委任状,让候选人使用国阵标志上阵。
“无论如何,主席拥有最大权力,即便是署理主席签名,选委会也不会接受,除非主席无法履行职责。”
旺阿末也建议,鉴于伊党和土团党仍是国盟成员党,两党应透过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伊党早前宣布与土团党终结政治合作,但土团党主席丹斯里慕尤丁仍宣布,土团党将使用国盟标志上阵柔佛和森美兰州选。
不过,伊党副主席拿督莫哈末阿马表明,在州选中使用国盟标志上阵,必须由国盟主席签发授权信,而非由政党主席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