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旺阿末法立强调,根据现有法令,反贪污委员会有权以缴付罚款的方式,让涉及贪污案件的嫌犯无罪释放,而这属于反贪会的酌情权。
他指出,反贪会是依据现有法令作出决定。
“这属于反贪会的酌情权,并须受案件提交法庭后的司法程序所约束。如果有关案件经过审讯,法庭将作出适当裁决;但若案件没有经过相关程序,则情况就不同。

“我不确定这是否会成为先例,进而引发某种观感,但法律允许反贪会这么做。司法机构没有权限评论反贪会的酌情权。”
旺阿末法立今日为“敦查基阿兹米讲座系列”主持开幕后,就大马反贪污观察组织对反贪会通过支付罚款解决贪污案做法感到担忧一事,如是回应。
他解释,如果此案在法庭进行完整的审讯,结果可能对贪污者不利。
3年前透过一家公司支付,购买金手链部分费用方式授受利益的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企业通讯前主任诺法兹琳,在向控方提呈陈情书,并向政府缴付罚款后,于今年6月3日获地庭宣判无罪释放。
反贪污观察组织主席贾斯阿都卡林其后发文告,指这个做法可能造成一种误解,即涉及贪污与滥权相关的罪行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可解决。
另外,旺阿末法立形容,正是我国第6任首席大法官敦查基大胆无畏精神,塑造了一个经过深刻改革的司法机构、一个突破界限并赢得如今国际认可的法律机构。
他补充,查基阿兹米在位期间,勇于回应涉及独立性和信誉的问题,拒绝虚伪和低效率,并解决案件积压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