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男教师猥亵女学生,而今日在地庭面对2项控状时,否认有罪。
莫哈末沙勿菲(45岁)是该女童的英语老师,因此他们存在受信任关系;被告是被控于5月7日和5月9日早上,在学校食堂的教师用餐区内,猥亵该名9岁女童,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犯罪法令第14(a)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第16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依据第14(a)条文,判处最高20年监禁与鞭笞,以及根据第16条文,面临最高5年监禁、不少于2下鞭笞的额外刑罚。
主控官莫哈末海鲁依克兰副检察司早前建议,被告2项控状的保释金为2万令吉、一名担保人,外加每月到警局报到一次,且不能骚扰受害者与证人。
被告代表律师弗朗西斯则以当事人是一名教师,从事教育工作近20年,育有4名孩子且患有高血压为由,请求将每项指控保释金降至4000令吉,合计8000令吉保释。
“被告并无犯罪记录,任教期间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事后一直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也没有潜逃风险。”
地庭法官何光前(译音)准许被告以1万2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并同意控方提出的附加条件保外候审;案件将于8月4日再过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