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法官郭树顺指出,罗丝玛辩称无法把其中43件珠宝首饰,归还给黎巴嫩珠宝商,是因为警方已在2018年5月,到吉隆坡柏威年公寓大厦展开的搜查行动中扣押这些珠宝,但罗丝玛没证据可证明此事,也没妥善交代43件珠宝首饰在她保管期间的去向。
他说,而黎巴嫩珠宝商已证明罗丝玛曾于2018年2月10日,收到该公司寄售的44件珠宝首饰,也获后者承认;这意味着罗丝玛肩负暂时受委托保管有关珠宝首饰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指控珠宝首饰已遭警方扣押,而证明此事的责任,就落在她自己;1950年证据法令第至103条文阐明,证明事实的责任,在于提出有关说法的一方。”
法官指出,罗丝玛不能单凭上述说法,就要法庭推定有关珠宝首饰,肯定已被警方扣押;因为此案证据仅证明一件事,那就是起诉人代表曾在检查警方扣押的珠宝首饰后,发现有一件珠宝是属于该公司的。
“但没证据证明,其余的43件珠宝首饰,曾被警方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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