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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决 无权强迫诽谤案答辩人道歉

(布城9日讯)上诉庭裁决,法庭无权强迫诽谤诉讼中的答辩人作出道歉。

上诉庭法官拿督王志权指出,道歉是一种悔意的表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通过司法命令来强制。

他说,无论是在普通法或1957年诽谤法令下,都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允许法庭强迫答辩人发表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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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权在审理Kalysta私人有限公司创办人陈星豪和赖佩琪(皆译音)的上诉申请时,做出上述裁决。他们此前不服高庭裁定他们诽谤该公司前总代理黄梓萱的判决。

这起纠纷源于2021年7月16日至24日期间,两人在微信群组、Zoom会议和Instagram上发表的7项声明,内容指控黄梓萱(译音)违反公司政策、不诚实和行为不检。

高庭先前判处黄梓萱获得60万令吉的损害赔偿,并谕令上诉人发表道歉声明。

王志权在宣读上诉庭三司的判决时,维持高庭关于有关言论构成诽谤的裁定,但撤销了道歉令。

同时,上诉庭也将赔偿金额削减至10万令吉,并裁定原审法官将每一次的言论发布都视为独立的诽谤行为,在法律诠释上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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