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5日讯)双溪大年高庭驳回一名女子及3名担保人提出的上诉申请,维持地庭裁决,谕令他们偿还总额85万7000令吉的人民信托局(MARA)教育贷款,并支付1万令吉堂费。
司法专员达马菲克里在上周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经审视后认为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没有理由推翻地庭的裁决。
他说,地庭的裁决合理,并有证据支持,不存在明显错误。
现年45岁的茜蒂诺巴雅,于2011年获人民信托局贷款前往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硕士课程,并于2013年再获贷款,在剑桥大学攻读博士课程。
其3名家属,即茜蒂查丽哈、茜蒂法哈娜及嘉米拉隆,为两笔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茜蒂诺巴雅未能偿还贷款,人民信托局随后入禀法庭追讨欠款。
上诉人辩称,她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课程,并指2011年贷款协议下的追讨行动,已受1953年时效法令限制。
不过,达马菲克里指出,根据2013年人民信托局录取通知书第4.6条文及贷款协议第3.1(a)条文,茜蒂诺巴雅必须在4年内完成博士课程。
他说,茜蒂诺巴雅于2017年2月15日致函承认未能在资助期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准延长至同年8月,但最终仍未完成博士课程。
上诉人由律师聂努阿米拉代表,人民信托局则由阿妮斯阿米拉出庭。
合约条文具约束力
“茜蒂诺巴雅在4年7个月内仍无法完成学业,已构成违约,因此人民信托局有权依据2013年贷款协议第3.5条文,追讨全部贷款。”
达马菲克里强调,双方签订的合约条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同诠释来逃避偿还责任。即使茜蒂诺巴雅声称获得大学恢复学籍资格,也不涉及或约束人民信托局。
针对时效问题,达马菲克里裁定,人民信托局有权决定何时要求还款,并在她继续接受第二笔贷款期间暂缓追讨,因此该局于2022年提出诉讼,仍在法定时效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