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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剑桥博士课程 女子与担保人 须还85.7万

(双溪大年5日讯)双溪大年高庭驳回一名女子及3名提出的上诉申请,维持地庭裁决,谕令他们偿还总额85万7000令吉的(MARA),并支付1万令吉堂费。

司法专员达马菲克里在上周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经审视后认为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没有理由推翻地庭的裁决。

他说,地庭的裁决合理,并有证据支持,不存在明显错误。

现年45岁的茜蒂诺巴雅,于2011年获贷款前往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硕士课程,并于2013年再获贷款,在剑桥大学攻读博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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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3名家属,即茜蒂查丽哈、茜蒂法哈娜及嘉米拉隆,为两笔贷款提供担保。


由于茜蒂诺巴雅未能偿还贷款,随后入禀法庭追讨欠款。

上诉人辩称,她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课程,并指2011年贷款协议下的追讨行动,已受1953年时效法令限制。

不过,达马菲克里指出,根据2013年录取通知书第4.6条文及贷款协议第3.1(a)条文,茜蒂诺巴雅必须在4年内完成博士课程。

他说,茜蒂诺巴雅于2017年2月15日致函承认未能在资助期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准延长至同年8月,但最终仍未完成博士课程。

上诉人由律师聂努阿米拉代表,则由阿妮斯阿米拉出庭。

合约条文具约束力

“茜蒂诺巴雅在4年7个月内仍无法完成学业,已构成违约,因此有权依据2013年贷款协议第3.5条文,追讨全部贷款。”

达马菲克里强调,双方签订的合约条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同诠释来逃避偿还责任。即使茜蒂诺巴雅声称获得大学恢复学籍资格,也不涉及或约束

针对时效问题,达马菲克里裁定,有权决定何时要求还款,并在她继续接受第二笔贷款期间暂缓追讨,因此该局于2022年提出诉讼,仍在法定时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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