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4日讯)“路霸比粗口手势且挥舞长棍案”;案中的华裔路霸今日被控作不雅手势及危险驾驶,他俯首认罪,被判罚款3000令吉及5000令吉,并监禁一天,而其驾驶执照将被吊销5年。
若被告无法缴付共8000令吉罚款,2项控罪将以各监禁6个月替代。
被告陈志康(译音,37岁)于今早在母亲陪同下,来到浮罗山背推事庭面控。
视频:陈紫凌
根据首个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5月28日早上11时27分,在敦阿旺医生路向一名59岁的巫裔男子奥马尔竖起中指,作出侮辱性及猥亵手势,并意图让对方感到恐惧。
此行为触犯刑法典507B(威胁辱骂导致他人受骚扰、困扰及恐慌)条文。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3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二个控状,被告被控在相同日期、地点及时间,在路上驾驶一辆迈薇轿车期间,其驾驶方式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即鲁莽与危险驾驶。而罪成者,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及罚款最高1万5000令吉。
面对上述2项控罪,被告皆认罪。主控官伊克马尔副检察司要求法庭施以适当且具警示作用的刑罚,以教育被告及公众在路上须保持良好行为。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YBGK)的律师为被告求情,他指任职罗厘司机的被告,日薪仅约80令吉,虽然未婚,但需养育父母,且被告已对本身行为感后悔。
最后推事谢慧婷(译音)宣判被告在首个控罪下,罚款3000令吉;次控罪罚款5000令吉、监禁一天及驾照吊销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