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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打人致失明 保安罪成 判监5年

(吉隆坡3日讯)地庭今日宣判,一名前夜总会被控10年前在一家夜总会殴打一名男子,导致后者右眼的罪名成立,并判处他监禁5年。

地庭法官玛祖丽雅娜今日裁定,由于辩方无法对控方举证工作,挑起合理疑点,因此宣判现年53岁的被告占三里依德利,被控蓄意严重致伤他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于2016年11月6日凌晨3时30分,在吉隆坡旺沙马珠的一家夜总会内,严重致伤28岁的受害者莫哈末兰丹,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2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及罚款。

法官宣判,表明她不接纳辩方主张受害人未在向警方投报的报案书中点名被告的说法,因为受害人已明确指认殴打他的人就是被告,此事已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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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驳回辩方要求批准被告暂缓执行监禁刑罚,以待向高庭入禀上诉申请的案件审结,谕令被告从即日起开始服刑。


法官早前聆听受害人陈述他因遭被告殴打而蒙受的影响,包括无法像昔日那样骑摩哆及驾车。

“案发后,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在骑摩哆时撞上路坑而发生意外,导致3根脚趾骨折,我也因此失业,随后向12家公司求职,但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后来,我与妻子经营售卖椰浆饭的摊位,每月收入介于3000至4000令吉,并获得社会福利局每月400令吉的援助。我希望赚更多钱,因为我需养活妻子、3个孩子及父母。”

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沙里扎阿都马南,此案主控官则是娜温德吉副检察司。

(示意图/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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