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高庭今日驳回控方早前提出,禁止财政部前部长敦达因遗孀杜潘娜伊玛、其儿子和其他7造,处置在新加坡银行账户中所持有约5亿4400万令吉资金的申请。
法官拿督阿里夫是鉴于控方未能满足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第53条文的规定,而做出上述裁决。
“未能符合AMLA法令第53条文的规定,因此驳回有关申请。”

反贪污委员会副检察司马哈帝代表控方出庭,而娜伊玛、其儿子和其他7造的代表律师为拿督古迪亚星和欧添惠(音译)。
去年6月19日,反贪会提出单方面申请(ex parte),要求禁止娜伊玛、其儿子阿米尔再努丁、两名人士、5家公司及任何相关方管理海外资产。
他们声称,涉及的资产为在新加坡总额达2100万英镑(约1亿2100万令吉),及9900万美元(约4亿2300万令吉)的投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