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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迪拉甘地”案例不适用 高庭驳回女子撤销改教申请

(马六甲21日讯)马六甲高庭驳回一名28岁女子指在童年时期“被迫改教”而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并裁定联邦法院2018年“英迪拉甘地案”判决,不适用于该案发生前,即已完成登记的单方面儿童改教个案。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承审司法专员拉惹瑟卡兰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18年联邦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改教须获父母双方同意后,相关判决是否可追溯推翻早前已依法登记的改教记录。

联邦法院在“英迪拉甘地诉霹雳州宗教局案”中裁定,未成年子女若仅获单方面父母同意改信伊斯兰教属违宪无效,并强调宪法第12(4)条文中的“parent”应诠释为父母双方。

不过,司法专员在长达74页判词中指出,该判决已明确仅具“前瞻性效力”,即只适用于2018年之后的案件,因此不能追溯影响此前已完成的改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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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强调,2018年前已依法完成登记的改教程序,不会因未取得双亲同意而自动失效。


本案申请人出生于未婚兴都教父母家庭,其母亲于2005年改信伊斯兰教,并在她11岁时的2009年为其办理改教登记,但未获生父同意。

申请人主张,她是在非自愿情况下被改教,自小在兴都教环境成长,从未真正理解或信奉伊斯兰教。

然而,高庭认为,其改教程序在形式上符合《2002年马六甲伊斯兰宗教行政法令》相关规定,因此属合法有效登记。

法庭亦驳回“被迫改教”说法

法庭亦驳回“被迫改教”说法,指出其母亲于2025年提交的宣誓书内容,与2009年法定声明存在矛盾,影响可信度。

此外,法庭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从未信奉伊斯兰教,并指出“信奉”与“实践”宗教属不同概念,单纯实践其他宗教并不等同自动脱离伊斯兰信仰,尤其在官方记录及成年后行为仍显示其为穆斯林的情况下。

因此,高庭拒绝发出庭令,要求霹雳宗教机构、州政府及国民登记局更改其姓名及宗教身分记录。

不过,法庭未谕令申请人承担堂费,以避免影响公众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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