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8日讯)上诉庭今日维持由前学院讲师变成悍匪的华裔青年,因于2020年9月在打抢银行时开枪及于2022年杀害解款车保安员,而遭高庭判处各监禁30年但可同期执行刑罚的判决。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为首的三司,今早聆审后一致驳回控方寻求加重谢康威在上述2宗案件被判的刑罚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拉兹及迪恩韦恩。

诺琳今日宣读判词摘要时指出,高庭法官当初已妥善行使量刑的酌情权,避免谢氏遭判处的刑期总数过重,因此三司认为没有充足依据干预高庭的判决。
目前,谢康威仍需为另4宗案件被判的合计103年监禁刑罚服刑。
因此,诺琳指出,若高庭法官当初仅因被告所犯的罪行不是源于同一事件,而为严格遵循非源自于同一事件的刑期需分期执行的法则,就谕令被告需分期执行监禁刑罚,反而将引致刑罚过重的影响,违反保障被告的刑罚是公正、与所犯罪行相称以及不会过重的总刑期原则。
谢康威被控于2020年9月3日,在雪州梳邦再也一间丰隆银行分行打抢时开枪,因此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介于30至40年和鞭笞不少于12下。
他也被控于2022年3月11日,在雪州蒲种一间丰隆银行分行前抢劫解款车时,杀害解款车保安员莫哈末艾曼,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成者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和鞭笞不少于12下。
谢康威于2025年8月6日,在莎阿南高庭承认犯下上述2项罪行后,被法官拿督布宾德星判处需为各控罪监禁30年和鞭笞12下,但刑期皆从当天下判日算起。

一枪击毙保安员
主控官建议判被告死刑
主控官莫哈末再因副检察司代表控方陈词时,要求上诉庭三司对4年前开枪射死解款车保安员的谢康威判处死刑,主张高庭在此案仅判处谢氏监禁30年是明显不足的刑罚。
他说,案发当年是21岁青年的死者莫哈末艾曼十分年轻,在2022年3月11日与同事从雪州蒲种柏丽玛一间丰隆银行,执行提领现款的工作时惨遭射死。
他指出,死者与同事从银行提领装有逾百万令吉现款的麻袋后,准备把麻袋放入解款车时,却遭埋伏在附近的谢康威开枪,导致死者腹部中枪身亡。
他说,谢康威的干案手法残暴,仅开枪一次就令死者毙命,因此要求三司改判谢氏死刑或把监禁刑罚增至40年。
他也要求三司,就谢康威在梳邦再也丰隆银行分行打抢时开枪一案被判监禁30年的刑罚,增至最少35年。
莫哈末再因解释,由于谢氏是在不同时间与地点犯下该2宗案件,因此主张高庭去年8月6日在联审这2宗案时,判处他可同期执行刑罚是有误的判决。
因此,控方要求三司改判谢康威分期执行2项监禁刑罚。
被告非“极度凶残”
由法庭为谢康威委任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拉菲克陈词时,以高庭法官在书面判词中,说明谢氏打抢解款车杀害保安员的干案手法不是极为凶残,因此不构成是极为罕见的谋杀案为由,要求上诉庭维持谢氏的30年监禁原判。
他指出,其当事人仍需为企图谋杀被判监禁13年、1宗谋杀警员及另一宗打枪银行时开枪各被判监禁30年的案件服刑。
他说,谢氏在多宗案件面对的刑期已逾百年,意味将需在监狱内服刑至死,因此要求三司维持谢氏在周一此2宗案而被判的各30年监禁刑罚。
莫哈末拉菲克在庭外接受媒体访问时披露,按照监狱局的计算,谢氏经扣除公共假期以及在狱中因良好行为而可扣除三分之一刑期下,将于2104年才能出狱。
谢康威于2022年3月11日落网前,利用警枪干下多宗抢劫案的悍匪,他先于2017年国庆日凌晨3时到雪州梳邦再也一间警局,谎称要就抢劫案投报后,用锤子袭击在警局值勤的警员威论迪诺,并抢走后者的佩枪和朝警员的背部开一枪射死对方。
他于2025年10月13日,在高庭承认犯下上述谋杀罪,遭法官阿德琳判监30年和鞭笞12下。
他在抢走警员的瓦尔特P99半自动手枪后,便用来抢劫数间银行,包括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和9月3日,打枪莎阿南的一间大马银行分行及梳邦再也的丰隆银行。
此外,他于2022年6月17日在地庭,承认抢劫上述解款车时企图谋杀解款车保安员莫哈末再迪,触犯刑事法典第307(1)条文,因此被判监13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