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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未能证明表面罪名 涉强奸少女宗教师 无罪释放

(吉隆坡12日讯)地庭今日基于控方未能证明表面罪名,因此宣判一名被控在5年前强奸14岁少女的宗教师

宗教师为莫哈末法希,或更广为人知的名字为法迪乃因(Fathi Naim),法官塔丝妮慕在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以证明他有罪后,做出上述判决。

法迪乃因(右)在地庭获判无罪释放后,步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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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控于2021年12月3日凌晨2时至早上10时期间,在吉隆坡一家酒店,强奸一名14岁少女,因此抵触刑事法典375(g)条文,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76(1) 条文下被治罪,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鞭笞。

法官在裁决中指出,在主要证人,也就是受害者(第3控方证人)接受辩方盘问期间,法庭批准辩方提出的申请,以启动弹劾证人程序。

法庭认为,受害者的证词不能被认定为可信的证据。

“辩方提出该申请的理由是,第3控方证人的供词,与其在巴生地庭就相同案件出庭供证时的说法相比,存在重大矛盾。”

法官指出,在听取、审阅和考虑控方证人供词、双方提出的口头和书面陈词,以及双方援引的判例后,法庭也参考2017年第18条文和2024年儿童证人供证法令等相关法律条文。

“法庭认为,第3控方证人在弹劾程序中的解释,以及其在此案审讯中的供词,均不能被归类为可信证据,也不构成‘异常具有说服力’的证词。”

另一方面,被告此前已在巴生地庭面对9项控状,被控涉及对同一名受害者实施强奸、性侵犯以及使用物件放入受害人私处等罪行。

在2025年9月18日,巴生地庭裁定被告其中3项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5年及鞭笞3下。被告随后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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