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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海隧案|地庭允控方修控状 删“收取”字眼 林冠英坚称无辜

(吉隆坡6日讯)地庭今日批准控方申请,修改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在价值63亿令吉的海底隧道贪污案中所面对的第一项控状,即删除控状中“收取“字眼。

法官阿祖拉指出,这项修改是必要的,以确保控状符合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规定。

林冠英出庭受审。

她说:“尽管修改是在控方举证的最后阶段才提呈,但法庭认为这不会对被告造成不利或不公。”

她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2条文,各方有权因控状修改而重新传召任何相关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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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批准控方修改控状的申请。”


4月20日,副检察司拿督旺沙哈鲁丁告知法庭,修改控状涉及删除控状中的“收取”一词。

林冠英的律师蓝卡巴星反对该申请,并强调“收取”这一要素对控状至关重要,删除该词将对辩方不利。

林冠英共面对4项控状,控方要求删除第一项控状里面的“收取”字眼;该控状是:现年65岁的林冠英被控滥用其槟州首长职权,涉嫌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槟州首长办公室“收取”330万令吉,作为协助商人拿督扎鲁阿末所拥有的公司获得价值约63亿4000万令吉的槟城主要道路与隧道建设工程项目的酬劳。

林冠英面对的其他3项控状是:

第二项控状指,林冠英向扎鲁阿末索要该项目未来利润的10%佣金,作为协助其公司获得同一项目的回报。

另两项控状指控林冠英将槟城两块总值2亿880万令吉的州政府土地脱售给一家与海底隧道项目有关联的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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