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地庭今日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因此宣判一名被控性侵15岁男学生的女教师,2项罪名无罪释放。
法官塔斯尼姆在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以证明这名32岁女教师有罪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因此,你被判无罪释放,两项指控均不成立。”
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控状,被告作为教师,在事发时对一名15岁3个月的青少年实施性侵犯。
第一项控状称,该罪行于2023年6月23日晚上8时,在位于拿督阿都马烈路旁的一辆车内发生,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对儿童的身体性侵犯),并与同一法令第16(1)条文一并解读。
一旦在第14(a)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和鞭刑;在第16(1)条文下罪成,则被可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和不少于两下鞭刑。
第二项控状则称,被告于同一天的晚上9时,在拉惹慕达阿都阿兹路巴士站的一辆汽车内犯下此罪,因此抵触儿童法令第14(b)条文(肢体性侵),并与第16(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和鞭刑。
本案主控官为诺艾莎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法德里和拿督依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