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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少年犯刑期 人权会促修儿童法第97条文

(吉隆坡24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促请政府尽快修改2001年儿童法令第97条文,废除对被判定犯下可判死刑罪行的儿童实施御准扣留的规定,并以具备明确期限、透明、可检讨,且完全符合宪法保障及马来西亚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义务的量刑与覆核框架取代。

专员办公室今日在文告中指出,以儿童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应以感化为优先,而非惩罚,并确保没有任何儿童长期处于法律不确定性的状态中。

文告说,根据被扣者的经验,扣留期可能非常长,从15年到超过25年不等,有些罪犯在未成年时犯罪,如今已年过40,却仍在服刑。

“这种情况凸显了现有量刑框架对人权的影响。该框架导致未成年时的犯罪在成年后长期监禁,且无需法庭从一开始就确定刑期。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着重感化和社会融入,年无限期扣留的儿童司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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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说,法律改革是迫切需要,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看,任何约束与违法儿童的法律,都必须至少满足4个最低要求,即儿童必须了解所受惩罚的法律后果、特殊情况的扣留,且期限应尽可能短、法律必须提供基于改造和成熟度的可行释放机会,以及程序必须足够透明,以避免任意或过度剥夺自由。


6名谋杀案和1名贩毒案囚犯在犯案时是未成年者,并在罪成后被判拘押在监牢的期限交由马来统治者发落,寻求联邦法院检讨他们无限期被关押在监狱的刑罚,于本月20日被联邦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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