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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男持械伤人 判监6年鞭3下

(关丹23日讯)“在盛怒时,离开现场不是落下风的表现,而是避免祸事发生,以免害人害己的明智举动”。

关丹地庭法官哈米覃里今日在审判一宗案时,对年轻男被告作出以上劝解,过后宣判他罪成,监禁6年,从去年10月31日被捕日算起,及鞭笞3下。

被告嘉马鲁(26岁),被控于2025年10月31日,傍晚6时40分,在关丹县甘榜斯里达迈的巴迪路,蓄意持械重伤一名男子,并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高达20年,及罚款或鞭笞。

被告今日被控上关丹地庭,他的代表律师莫哈末赛夫丁向法庭求情时指出,被告主动认罪,节省法庭时间,而被告已知错及悔改,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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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这是被告首次犯罪,而被告与受害者之间起争执已久。


“被告是劳工,月入1000令吉,希望法庭轻判。”

此案主控官阿芝查副检察司恳请法庭在考量公众利益下,作出合理判决,并且需考虑到受害者遭受重伤。

哈米覃里在下判时劝告被告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在盛怒时,最好立即离场。

他说,外人可能会觉得退缩是输的表现,但却可避免祸事发生。

“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法律操纵在自己手上。”

他判决被告罪成,监禁6年,从去年10月31日的被捕日算起,及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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