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一名执业律师知法犯法,遭警方在取缔醉驾司机的执法行动中,发现他体内的酒精含量超标而被控上庭承认犯下醉驾罪后,原本仅被推事庭判处守行2年,但高庭今日加重其刑罚,判处他监禁14天、罚款1万2000令吉和吊销驾照2年。
高庭法官拿督阿斯兰再努丁今早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检讨推事庭于本月15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条文,裁定执业律师谢威盛(译音)仅需以一名担保人缴付3000令吉的抵押金守行2年的判决后,加重谢氏的刑罚。
法官谕令,谢氏需从即日起入狱服刑,如果无法缴付罚款,则需另以12个月的监禁刑罚取代。
谢威盛被控于2月27日凌晨12时40分,从武吉加里尔阿旺柏沙路朝蒲种的路段,被发现在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即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达71毫克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马赛迪轿车,超出获准的法定限制,即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达50毫克。
因此,他被控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在体内酒精浓度含量超标下驾驶)的控罪。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和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及不超过3万令吉,并将被吊销驾照最少2年或在这段期间不能取得驾照。
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阐明,高庭法官有权调阅推事庭和地庭审理刑事案的记录,以确定地庭和推事庭作出的裁决、判刑或庭令是正确、合法与恰当,同时确保有关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合乎常规。
主控官法丽达诺蒂妮副检察司之后向媒体证实,警方是在展开代号为“Op Mabuk”的执法行动设置的设置的路障中,发现谢威盛醉驾。
律师指其当事人患忧郁
吉隆坡刑事案提控组主任拿督莫哈末诺丁陈词时,代表控方要求法官阿斯兰,行使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赋予的权力,加重谢威盛的刑罚,判处他监禁和罚款,因为推事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条文,裁定谢氏仅需守行2年的判决过轻。
虽然辩方律师吴家豪(译音)以其当事人患有忧郁症,作为其中一个求情理由,但莫哈末诺丁说,如果谢氏有健康问题,他相信医生会劝告谢氏不要在喝酒后开车。
他指出,谢威盛身为一名律师,理应清楚知道醉驾的风险不仅危及自身,对其他道路使用者一样造成危险。
阿斯兰在判处谢氏监禁14天后,吴佳豪以其当事人需要向上诉庭入禀上诉申请为由,向法官要求暂缓执行刑罚,但不获法官批准。
法官说,谢氏需先获得上诉庭发出的准令,才能向上诉庭入禀上诉案件。
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50条文,若被告要寻求推翻的高庭裁决,是源自于从推事庭开审的案件,则需先获上诉庭发出上诉准令,才能向上诉庭入禀上诉。
被告曾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辩方律师吴家豪替谢威盛求情时指出,其当事人自18岁开始被诊断患上抑郁症,目前仍正在接受治疗和服药,但曾经多次以执业律师的身分,为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对社会贡献良多,因此恳求法官维持推事庭原判,不加重刑罚。
他披露,他于4月15日,在推事庭代表被告陈词时,说明后者患有的上述精神疾病,并出示治疗被告的精神科医生撰写的信函证明此事。
因此,他说,相信推事是把上述情况纳入考量后,作出裁定被告仅需守行2年的判决。
他补充,谢威盛在案发时不是处于酩酊大醉的状况,只是低估了其体内的酒精浓度含量,但结果显示谢氏血液内被测出含有的酒精含量,不是超过法定限制的1倍或2倍,反之仅是超出21毫克的酒精含量。
他说,其当事人承认犯法,并负起全责,但一次失误,并不应磨灭谢氏过往曾在执业期间所做的好事。
“我们需要做的是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从错误中学习,让他继续竭尽所能为社会贡献,继续协助需要寻求正义的人士。”
他指出,谢威盛不是“酒鬼”罪犯,反之拥有良好背景和未来可期的前途,被控上庭对其当事人而言已是沉重教训,但若高庭认为被告不应仅被判守行,辩方希望高庭把上述因素纳入考量,仅判处监禁一天就已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