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高庭今日裁定,财政部长机构全资拥有的SRC国际私人公司在起诉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担任财长和该公司荣誉顾问期间,犯下渎职和违反受托责任等过失的民事诉讼中胜诉,宣判纳吉需支付SRC公司蒙受的11亿8000万美元(大约48亿令吉)资金损失。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今早宣判时指出,SRC公司于2011年和2012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所得的40亿令吉款项遭挪用,纳吉曾指示把当中的36亿令吉款项,汇入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的SRC子公司,即SRC国际(马)有限公司(SRC BVI)。
他说,原本是供SRC公司进行投资的贷款,却被纳吉指示汇入不是供投资用途的SRC上述子公司,而其中1亿2000万美元资金,最终于2012年1月至5月期间,分成3笔款项,流入纳吉曾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尾数为“694”的个人户头。

根据诉方于2024年3月5日,在此案开审时呈堂的案件开场白,SRC公司主张纳吉利用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40亿令吉,以从中牟利,牟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款项,并在过程中导致SRC公司蒙受本应供投资用途的至少11亿8000万美元资金损失。
诉方在此案中,主张SRC公司的部分资金被汇入SRC BVI的银行户头后,最终有1亿2000万美元的款项流入纳吉的个人银行户头,因此向后者索偿。
一马发展公司(1MDB)是于2012年2月14日,把原本是该公司子公司的SRC公司股份,转让给财长机构,因此身为时任财长的纳吉,是SRC公司的股东,即财长机构的代表。
纳吉是SRC公司的影子董事
法官阿末法鲁兹指出,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担任SRC公司荣誉顾问的纳吉,是该公司的“影子董事”,通过签发股东决议、委任对自己忠心的公司董事、行使当年身兼首相及财长职位的权力等方式,向董事局发号施令。
他说,SRC公司董事局从未独立评估纳吉向该公司提议的战略方向,反之从该公司自2011年1月7日成立以来,直至该公司向KWAP借贷所得的资金遭挪用期间,一直在执行纳吉的指示。
“这就是董事局沦为 ‘影子董事’(纳吉)工具的特征。”
虽然纳吉在此案中,获准把SRC公司的数名前董事列为第三方,主张他们都需为该公司蒙受的损失负责,但阿末法鲁兹周二驳回纳吉的诉求,但另择他日聆审纳吉需向被列为第三方的人士支付的堂费一事陈词。
现年73岁的纳吉是于2022年12月9日,获高庭批准他在此案中,要求把SRC公司前董事,包括拿督苏柏、拿督莫哈末阿兹哈、拿督沙鲁阿兹拉、丹斯里依斯米和拿督仄阿都拉,列为此案第三方的申请。
SRC公司的代表律师包括拿督林志伟和关威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