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华裔青年3年前冒雨骑摩哆回家路途中,途经吉隆坡古晋路时被一棵倒下树木砸中而不幸身亡后,地庭裁定吉隆坡市政局在此事上失责,因此需向痛失爱儿的夫妇,支付82万4180令吉的赔偿金。
地庭法官艾芬迪于1月15日,在已故青年潘文立双亲,即现年61岁的母亲吴玲心及63岁的潘国海(人名译音)于2023年11月,入禀地庭起诉吉隆坡市长的诉讼中,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谕令答辩人需向两名起诉人,支付2万6180令吉的丧礼费与骨灰位费用、失去儿子供养的76万8000令吉及3万令吉的丧亲抚恤金。
潘文立是于2023年3月22日,骑摩哆途经古晋路(吉隆坡往士拉央方向)时,在靠近吉隆坡市政局拱门及士拉央巴刹附近路段,遭一棵在道路分界堤倒下的树木砸中,蒙受重伤;他当时被送入士拉央医院抢救,但在2天后不治。
法官在3月9日完成的书面判词中,引述高庭及联邦法院判例,裁定吉隆坡市政局在确保上述道路分界堤树木,是处于安全及不危害道路使用者情况上失责。


法官指出,市政局未能履行法定责任,进行必要的维护、检查、预防和监督工作,以确保在道路分界堤树木安全。
他引述一宗法院判例指出,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101条文,吉隆坡市政局肩负法定责任,应不时修剪隶属该局管辖范围内的树木,确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他说,在此案中,树木是从公路分界堤倒下,而辩方于2025年9月的审讯中传召出庭的证人也承认,那棵树木体积过大,而且未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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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危及公众安全树木
地庭法官艾芬迪引述一宗联邦法院判例指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cc)(i)条文清楚阐明,就算是私人地段,地方政府都可指示地主修剪或是砍伐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树木。
他说,上述法令条文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可对地主下达指示,甚至是在有必要下,直接进入有关地段采取行动,以预防危害民众事故发生。
法官指出,在此案中,案情及证据已裁定那棵倒下树木,是隶属吉隆坡市政局的管辖范围。
他说,若非市政局在监督及维护工作方面存在疏忽问题,青年潘文立被树砸中不幸身亡事故就不会发生。
受害者父母在此案诉状中,主张儿子被树砸中的事故是因吉隆坡市政局疏忽而致,因为该局未能确保种在道路分界堤上的树木不会倒在路面。
他们也指市政局没对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工作、未在道路分界堤安装安全措施,避免树木倒下及也没定期检查,以确保树木是处于安全及不危及道路使用者。
新闻背景
潘文立于2023年3月22日傍晚6时许,冒雨骑摩哆从隆市返回士拉央的住家途中不幸被树砸中而送院急救后,被医生判定脑死,其家人当年曾决定完成其遗愿,捐出其器官遗爱人间,成功让4名病患重获新生。
文立的母亲当年接受《中国报》电访时说,幼子文立于3月24日在士拉央医院,被医生宣告脑死,当医生询问她及家人有关文立有什么心愿未了时,她指大儿子潘文杰曾想起文立说过想要捐献器官。
她说,与医生讨论后,家人同意捐出文立的一对眼角膜和两个肾脏,而器官捐献手术在当年3月24日顺利完成。
此外,随着地庭谕令吉隆坡市政局,需向潘文立的双亲支付82万4180令吉的赔偿金后,该局已针对赔偿金数额的这部分判决,向高庭提出上诉。
地庭法官艾芬迪在其书面判词中指出,他在裁定吉隆坡市政局应向起诉人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一事上,已把起诉人作为潘文立的双亲因失去生前任职起重机操作员的爱儿供养,如今援引1956年民事法令第7和8条文索偿的因素,纳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