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日综合电)香港特区政府周一(23 日)刊宪修订《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即日生效。
这次修订新增了关于电子设备的补充条文,列明警务人员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该警员提供电子设备所需的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如果该“指明人士”未遵从有关要求,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10万港元(约5万0311令吉)及监禁1年。
要求交密码时作虚假陈述可囚3年
这次修订亦提到,在警员要求任何人提交电子设备密码时,如果该人作出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陈述,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约25万1531令吉)及监禁3年。
特首与国安委共同制定毋须经立法会
政府发言人说,特区政府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安措施,以及时防范和化解随时出现的国安风险,这次修订是基于过往累积经验而成,经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毋须经过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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