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8日讯)2019年在柔佛州森林城市私宅项目的工人宿舍,谋杀督工的中国籍建筑工人遭高庭判处罪名成立,被判监禁30年和鞭笞12下。
高庭法官诺哈雅蒂是于1月30日,宣判被告祝家宏(译音,26岁)谋杀罪名成立,并谕令其监禁刑期从被捕日,即2019年7月6日算起。
祝家宏被控于2019年7月6日晚上大约11时30分,在柔州依斯干达布特里县的丹绒古邦森林城市一间工人宿舍房间,杀害中国籍督工赵昌祥(译音),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及鞭笞不少于12下。
根据司法机构昨日发布诺哈雅蒂前天完成撰写的书面判词内容,法官经全面评估此案的案情后,裁定辩方没在控方的举证工作挑起任何合理疑点。
她说,控方已在成功排除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祝家宏蓄意致伤死者,而有关伤势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已足以令死者丧命,因此符合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阐明被告是犯下谋杀罪的违法行为。
死者赵昌祥生前曾负责从中国,招募建筑工人到森林城市建筑工地工作,而被告及以第1至第5名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供证的其5名朋友,则是由死者监工的工人。
控方之前在高庭审讯为此案举证时,传召了上述5名与祝家宏同住一间宿舍房间的建筑工人出庭供证,有者证实曾在案发当年,看到被告手持一把刀,离开案发现场。
法官指出,这5名控方证人的证词显示,祝家宏当年曾在案发现场,为被欠薪一事与死者谈判,但双方随后发生激烈争执,有者目睹祝氏手持一把刀,离开死者浑身是血倒卧在地的现场。
行使自卫权作为抗辩理据
虽然被告祝家宏出庭自辩时,是以案发期间他行使自卫权作为主要抗辩理据,也另以因曾遭受死者赵昌祥突如其来的猛烈挑衅而还手的说法,尝试为自己脱罪,但高庭裁定,被告无法证明他致伤死者的行为,是合法行使自卫权的说法。
法官诺哈雅蒂指出,被告主张他是合法行使自卫权的说法,并不获此案证据佐证。
她说,此案证据显示被告与死者曾在案发当晚争吵及发生肢体冲突,辩方主张被告是在与死者争执时,行使自卫权反击。
“辩方在陈词中,强调控方的呈堂证据证明被告与死者曾发生争执,但没有目击证人实际上曾亲眼看见被告用刀捅伤死者。
“辩方律师也以被告蒙受的伤势,主张死者是先动手的肇事者,并指此案情况与被告曾为自卫而(和死者)扭打起来的状况相符。”
虽然辩方以上述理据,辩称被告是行使刑事法典第96至102条文阐明有关自卫的权利,因此理应获判无罪释放,但控方反驳指被告无法证明他在案发期间是合法行使有关自卫权的说法。
控方指出,死者遗体的解剖报告显示,死者身上共有23处伤痕,包括其中一处是胸口被捅伤的伤口,刺穿心脏部位,被法医鉴定为是致命伤。
死者打斗中捅伤自己 说法站不住脚
诺哈雅蒂指出,由于法医已否定了有关死者赵昌祥胸部被捅的致命伤,是意外或死者自己造成的说法,因此她不接纳被告祝家宏供称死者是在与他打斗时捅伤自己的说法。
法官说,控方也因法医的上述专业意见,主张被告声称死者是在打斗中捅伤自己的说法站不住脚。
她指出,控方在陈词中,主张是被告用刀捅伤死者的要害,即胸部,伤口刺穿心脏,蓄意致伤死者,而有关伤势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可令死者毙命,因此被告无法证明其行为是出于自卫的抗辩理据。
“我同意控方在陈词中,说明死者身上的伤势情况、数量及分布位置显示,被告动用的武力过度,远远超出自卫的必要行为。”
诺哈雅蒂原本于2023年11月28日,在控方为此案完成举证工作后,以祝家宏可能是因先遭死者袭击,而出于自卫用刀捅伤后者,并非存心致伤死者导致后者死亡为由,而裁定他谋杀表罪不成立。
然而,上诉庭在去年7月18日,裁定控方上诉得直,改判祝家宏谋杀表罪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把案件发还新山高庭审理。
上诉庭三司当时指出,控方已成功证明祝家宏谋杀死者的表罪成立,此案有足够证据显示祝氏曾在案发现场,单独与死者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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