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7日讯/独家报导)高庭将于3月31日,为一名被关押监狱期间产子、目前仍在狱中照顾儿子的华裔年轻女子,及其男友所涉及的案件作出裁决。两人被控1项共谋贩毒和6项拥毒罪,法庭届时将裁定他们是否表罪成立。
高庭法官哈兹丽娜今日在聆听控方、第一被告陈雪及第二被告黄凯明(人名皆译音)的代表律师,针对是否应裁定被告表罪成立陈词后,择定下判日。
现年23岁的陈雪与31岁的黄凯明被捕前是情侣关系,女被告于2024年7月14日遭警方逮捕时已怀孕,最终在监狱局押送下到加影医院诞下一名儿子,目前两母子在狱中一起生活。
根据贩毒控状,2名被告于2024年7月14日凌晨大约12时50分,在雪州加影一间公寓单位内,一起贩运224.4克大麻,触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谋犯罪)同读的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年及鞭笞不少于12下。
他们也被控一起拥有15.5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9.51克可卡因及56.106克克他命的3项控罪,触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被告可在各控罪下,被判不少于2年但不超过5年监禁和不少于3下但不超过9下鞭笞。
此外,他们被控拥有8.44克合成大麻素,触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公寓客厅和厨房
起获毒品
虽然控方主张警方于2024年7月14日凌晨,在陈雪租借的公寓单位共用空间,即客厅和厨房,起获此案毒品,因此被告不能辩称不知道有关毒品被摆放在该处;但陈雪的代表律师郭韦杰反驳说,有关毒品放在公用空间,并不意味其当事人就此拥有和掌管有关毒品。

主控官东姑纳吉哈检察司代表控方陈词时说,以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和装有含毒品成分液体的瓶子,分别是被装入一个放在客厅地上的环保袋及厨房冰箱旁的袋子,而非藏在公寓单位的某个房间或橱柜内。
她主张,女被告可自由进出上述公用空间,因此后者如今不能在明知道公寓单位内有摆放毒品的情况下,宣称自己没拥有和掌管有关毒品。
然而,郭韦杰接着代表陈雪陈词时,则指其当事人在案发当年接受警方录供时,虽承认知道男友是售卖毒品,但已向警方说明她不知道公寓单位内藏有的毒品重量、类型、买家身分和来源。
律师称黄凯明没住在案发现场
陈雪的代表律师郭韦杰说,根据案发当年到公寓展开搜查行动的警官(第3控方证人赛莫哈末菲道斯警长)证词,陈雪在公寓单位遭警方逮捕后哭泣,拒绝签署警方当年记录从现场起获毒品的表格,并告知警官有关毒品并不是她的。
他指出,身为第9名控方证人的查案官莫哈末依克峇警官出庭供证时,也证实其调查工作显示陈雪对警方从公寓单位的客厅,起获装有大麻的环保袋内是有什么物品一事并不知情。
黄凯明的代表律师威卡满陈词时,则声称其当事人不是公寓单位的租客,也没居住在案发现场。

陈雪和黄凯明在此案也被控一起拥有35.78克的亚甲二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称摇头丸),触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至30年和鞭笞不少于10下。
此外,他们俩被控拥有70.78克的受管制精神药物,即溴唑仑(Bromazolam)和依替唑仑的毒药,触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的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是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