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天然资源及环境永续部副部长赛依布拉欣说,基于建在政府土地上的公共道路属于公共资产,及国家战略资产,所以政府是不允许出售或移交给私人单位。
他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私人界的参与仅限于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和维修道路,此举不会影响政府的土地拥有权,或该道路作为公共道路的地位。
他说,为确保持续保障人民利益,以及公众通行权不被限制,关闭道路、处置或更改道路性质,均须依法宪报公布,并获得相关当局批准。
“有关程序包括公共工程局及地方政府的审核、州政府批准,以及在涉及公众通行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同等或更优的替代道路。”

赛依布拉欣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如是回答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峇拉峇卡兰的提问。
他说,道路属于国家战略性资产,尤其是涉及联邦土地的道路,更具重要地位,因此当局在处理任何与公共道路相关的事项时,都会谨慎评估,确保国家与人民利益不受影响。
“为确保管理完善,政府已建立监督机制与投诉机制,并持续强化监管体系,确保相关管理与决策过程受到严格把关。”
他也指出,土地事务涉及多个层面的管辖权限,若涉及联邦土地,则由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若属州土地,则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据各自权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