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一名商人被指在14年前,向一名银行前总裁行贿800万令吉,以促使后者批准用于投资一项沿海光纤网络项目的贷款,他今日在地庭面控时不认罪。
控状指出,被告拿督拉吉星(56岁,商人)在2012年6月29日,透过一名中间人向时任大马发展银行(BPMB)前总裁兼董事经理拿督莫哈末扎夫提供800万令吉作为酬劳。

这笔贿款相信是用于促使扎夫协助,批准V Telecoms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4亿令吉贷款,用于发展“环绕西马半岛的沿海光纤网络”。
他因而抵触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不少于贿款金额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罚款,或两者兼施。
拉吉星也面对另一项控状,指其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提交一份含有虚假内容的联合完工担保书,作为满足批准上述4亿令吉贷款的申请条件。
相关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伪造文件),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法拉依兹琳副检察司建议,以15万令吉保释金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提出被告需将护照交给法庭,每月到反贪会总部报到一次为附加条件。
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哥比纳则请求较低保释金,并告知法庭,被告护照目前已由反贪会保管。
法庭批准以15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并采纳控方提出的附加条件;案件定于3月30日再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