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6日综合电)台湾桃园陈姓男子透过IG认识15岁少女小花(化名),两人交往不到半年,就相约到“爱爱大旅社”发生肉体关系,因少女未成年而触法;陈男认罪,自述高中肄业、家境贫寒,刚退伍、有找到工作。
法官认为,他恣意对性观念懵懂无知的少女发生性行为,审理后,将他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处4个月有期徒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2024年10月间,透过IG认识15岁少女小花(化名),两人交往后,在2025年3月15日中午在桃园“爱爱大旅社”发生肉体关系,因女方还未成年,挨告遭依法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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