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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总警长警告 无准证放烟花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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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5日讯)未获准证燃放,是违法的!

吉隆坡总警长拿督发文告劝告民众,指在未获准证的情况下,燃放、售卖、购买及拥有,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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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只有没有含有爆炸物的沙炮(Pop-Pop)及快乐炮(Happy Boom),允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燃放,惟售卖这两种爆竹,也需前往所在地点的警区总部获取准证。

他说,违法者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8条文(无合法许可情况下持有、收藏或控制爆炸物)下,受到对付;涉案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

劝告,午夜12点之后燃放,属于扰民行为,也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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