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发文告劝告民众,指农历新年在未获准证的情况下,燃放、售卖、购买及拥有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

他说,只有没有含有爆炸物的沙炮(Pop-Pop)及快乐炮(Happy Boom),允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燃放,惟售卖这两种爆竹,也需前往所在地点的警区总部获取准证。
他说,违法者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8条文(无合法许可情况下持有、收藏或控制爆炸物)下,受到对付;涉案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
法迪尔劝告,午夜12点之后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扰民行为,也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