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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112枚烟花爆竹 华男认罪 罚款8000

(淡马鲁29日讯)涉嫌品,今日在淡马鲁推事庭面控后俯首认罪,被判8000令吉,若无法缴付,须以7个月监禁代替。

被告林松凌(54岁,译名),根据控状,被告于今年1月22日下午约5时,在百乐县直凉联邦10号公路一个单位内,被发现非法持有112枚烟花及爆竹,却无法出示任何合法准证,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

被告(中)到柜台处理缴付罚款程序。

被告今早自行到法庭面控,并在通译宣读控状后,表示明白控罪内容及当庭认罪。


此案为主控官西蒂莎拉副检察司,她指出,案件涉及112件烟花爆竹,数量庞大,并非供个人用途,且属危险物品,一旦处理不当,恐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利益,因此要求法庭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以作警惕。

被告代表律师林市民则向法官求情,他指出,被告是名自幼学习能力受限的油棕园工人,月收入约1800令吉,育有5名子女,最小的孩子仅2岁,皆完全依赖被告维生,负担沉重。

他说,被告全程配合警方调查,无任何犯罪前科,且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须负起沉重家庭责任,希望法庭考量被告经济能力与家庭因素,判处最低刑罚。

推事努鲁法基查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已充分考量案件涉及公共安全与爆炸物风险,以及衡量被告须承担沉重家庭责任、经济拮据等因素后,最终裁定被告8000令吉,若未能缴清,则以7个月监禁取代。

新闻背景:
警方于1月22日傍晚突击搜查百乐县直凉联邦10号公路旁某单位,侦破一宗涉嫌非法持有及售卖烟花与爆竹案件,并在现场起获多达112枚各类烟花及爆竹,总值估计约30万至40万令吉。

百乐县警区主任祖基菲警监指出,警方是在接获可靠情报后展开行动,并于突检中扣捕一名54岁助查,初步调查显示,该批烟花爆竹相信来自中国,被捕男子无法出示任何合法持有或售卖烟花爆竹的准证,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条文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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