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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金玉华赔220万 3投资人胜诉 包括曼嘉兰修女胞妹

(吉隆坡27日讯)高庭裁决,大马有限公司须220万令吉给3名前投资人,而其中一人更是已故清心社终身主席拿汀巴杜卡曼嘉兰修女胞妹,也是该修女遗产管理人A.塔娜拉丝米。

高庭法官阿旦慕斯达法说,起诉人A.塔娜拉丝米、林定财(译音)和石丽丽(译音),已成功证明他们对答辩人及该公司前董事阿末凯鲁丁、拿督陈良杰和拿督林杰明提出的索赔,而做出上述裁决。

法官早前发出134页判决书中,以既判案件(res judicata)和时效为由,驳回抗辩,并谕令该公司分别支付109万3070令吉给林定财、93万8490令吉给石丽丽,以及向曼嘉兰遗产支付30万9560令吉,并须从各自投资日期起,按5%利率计算利息。

同时,答辩人也需向3名起诉人,各支付6万令吉堂费。

阿旦慕斯达法说,所有答辩人须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并指他们经营了一项系统性诈骗计划,欺骗了起诉人及众多民众。


“他们即使知道是违法投资计划,仍虚假陈述该公司为合法,且持有合法执照的企业,诱使起诉人交出巨额金钱与黄金。

“他们以建构信托方式持有起诉人资产,却以欺诈手段违反该信托,因此他们不能以企业面纱作为掩护和逃避责任。”

法官强调,有关欺诈性虚假陈述、违反建构信托、参与洗钱、违反合约,以及不当得利实质指控,均已被证明成立。

他也裁定,答辩人在未履行相应义务下,收取并保留款项属不当得利,损害起诉人利益。

“这些付款基础,即交付黄金已完全失败。在对价完全落空下,法律要求收款方归还所取得的利益。”

目前,3名答辩人已入禀上诉庭上诉。

新闻背景

3名起诉人此前入禀法庭,以向追讨他们在2011年及2012年期间投资的资金和黄金,并指在支付款项给该公司后,迟迟未收到黄金或相关的利润及资金。

当中,A.塔娜拉丝米就指出,身为2010年默迪卡奖得主的已故胞姐曼嘉兰,基于被宣传为合法黄金交易业务,并获得多名知名人士背书说法,而向该公司支付30万9560万令吉,购买1420克黄金。

她说,曼嘉兰是使用在2010年获得默迪卡奖,而用该奖的奖金为有关投资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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