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22日讯)4名缅甸籍男女于今日在甲市爱极乐法庭共面对22项控状,包括拥有伪造护照、拥有他人护照、使用伪造联合国难民署(UNHCR)难民卡、拥有伪造文件,4人皆俯首认罪,其中3名被告共被判坐牢14个月至165个月,另一人被罚款5000令吉。
3男1女被告分别为53岁的桑霖、31岁的佐奈、26岁的女被告金绍维及18岁的莫哈末诺海鲁,皆于去年11月8日在甲市玛琳再也某公寓犯罪。
首被告作为伪造证件的代理,面对17项控状,共被判坐牢165个月。他承认使用假护照,抵触3项1966年护照法令第12(1)(a)条文,推事莎达希娜宣判在每项控状坐牢8个月,相等于坐牢24个月。
(视频:郑素瑾)
被告承认5项使用他人护照罪,在同一法令第(1)(f)条文下,每项控状被判坐牢8个月,等于共坐牢40个月。
被告承认使用假冒难民证,触犯刑事法典第471(伪造假文件)条文/第465条文,被判坐牢5个月。
被告因持有假证件,在刑事法典第474/466条文下被控8项控状,每项坐牢12个月,相等于96个月。
至于第2名及第3被告,在1966年护照法令第12(1)(a)条文及刑事法典474条文/466条文下被控,分别被判坐牢14个月。
第4被告在刑事法典第471条文/465条文下被控,被判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必须坐牢6个月。
推事批准3名被告所有刑期同时执行,首被告坐牢12个月,第2及第3被告分别坐牢8个月。
主控官是赛莎努沙丽夫副检察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