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0日讯)一名曾任兼职电召车司机的华裔青年于2023年,被推事庭判处企图勒索华裔牧师许景城的儿子罪成和罚款7000令吉后,今日在上诉庭上诉失败。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三司,今日聆审华裔男子林昌南(译音,40岁)的代表律师马诺哈兰陈词和主控官莫哈末夫亚副检察司作出的回应后,一致驳回林氏寻求推翻判决的上诉。
另2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拉兹和拿督阿马吉星。

林昌南被控于2017年3月6日晚上大约9时46分,在雪州格拉纳再也百乐泰广场,勒索许景城的儿子许书豪(译音,40),向后者索讨3万令吉款项,以让其父亲获释,因此触犯可与刑事法典第511条文(企图犯下可判监罪行的刑罚)同读的第385条文(为勒索而令他人感到恐惧或试图令他人恐惧受伤)。
在第385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2项刑罚。
八打灵再也推事庭于2023年3月24日,裁定林昌南企图勒索罪成,判处他罚款7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18个月替代。
林昌南于2023年3月29日向高庭入禀的上诉申请,但在去年5月30日遭莎阿南高庭驳回。
他于2025年9月17日,获上诉庭允许入禀上诉申请,批准他可寻求上诉庭解答一道法律问题,即当控状内容阐明他“已经犯下勒索”罪行,却指他触犯的是刑事法典第385条文(企图勒索),而控方选择援引第511条文纳入控状的情况,是否导致该控状内容存在致命的缺陷问题。
修改控状没缺陷
法官拿督莫哈末拉兹宣判时指出,三司仔细考量了此案证据后,一致认为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犯下触犯刑事法典385条文(为勒索而令他人感到恐惧或试图令他人恐惧受伤)的罪行,因此推事庭裁定他罪成是正确的判决。
他补充,控方于2020年9月21日,在推事庭修改控状时,把刑事法典第511条文(企图犯下可判监罪行的刑罚)纳入控状,并没因此导致控状出现缺陷。
林昌南于2017年3月15日,在推事庭首次被控企图勒索许景城的儿子,触犯刑事法典385条文,但他皆否认有罪。
推事庭是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林昌南企图勒索表罪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最终于2023年3月24日宣判他罪成。
2017年2月13日,许景城在八打灵再也遭蒙面人掳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人权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公布听证会报告,该委员会总结许牧师是“强迫失踪”案的受害者,他被“强迫失踪”是政府的特工,即警方政治部负责执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