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网红或数码内容创作者,不论是现金收入还是因产品评测或促销而获得的免费商品与礼品,都必须如实报税。
内陆税收局已将这项规定,纳入该局最新发布的社媒或数码内容创作者收入税务处理指南。
该局解释,网红或数码内容创作者是指在网络领域利用自身的权威、知识、身分,或与粉丝的互动关系,能左右他人看法和行为的个人,他们不仅有庞大的粉丝群和号召力,更能通过社媒及数码平台的相关活动赚取可观收入。
“数码内容创作者的活动范围包括制作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参与或出现在社交媒体节目或活动中,从事产品推广,并因其在社交媒体上的参与而获得报酬、礼品或任何形式的利益。”

税收局提到,数码内容创作者主要分为个人型和对象型。
其中,个人型包括政治人物、艺人、运动员、专业人士,甚至学生和家庭主妇;对象型则指各类非真人形式,例如动画角色、表演形象,或在社交平台上创建、注册并拥有粉丝的虚拟角色。
在收入来源上,他们的收益包括平台直接支付的款项、产品代言费、销售商品的收入、转让账号所得、角色的版权或版税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盈利。
支付方式除了现金,也可能体现为赠送的商品、折扣券、免费服务、点赞互动,以及具有金钱价值的社媒礼物或线上奖励。
针对税务扣除,该局说明,相关人士可根据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报与业务直接相关的扣除项目,如网络费、拍摄及剪辑成本等,但个人用途或资本性质的开支则不在扣税范围内。
该局提醒,必须妥善保存所有收入记录和证明文件,这些记录须从提交申报表的课税年度结束起,至少保存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