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供称,他不曾指示任何人把源自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资金,汇入他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户头,也没证据显示该公司董事局是按照其指示行事。
反之,他说,记录显示,SRC公司是通过管理层提出的建议,并经董事局讨论和股东,即财政部长机构批准后,作出有关该公司事务的决策,并非是由他拍板定案。
纳吉今日到高庭,为SRC公司和属下子公司,即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因源自SRC公司的合计4200万令吉资金于2014年12月26日和隔年2月10日,“流入”其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一事而起诉他犯下渎职和滥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出庭供证时,如是指出。

一马发展公司(1MDB)是于2012年2月14日,把原本是该公司子公司的SRC公司股份,转让给财政部长机构,因此纳吉当年身为财长,是SRC公司股东,即财长机构的代表。
现年72岁的纳吉供称,他在当年并不知道其银行户头获得的4200万令吉汇款,是源自SRC公司的资金。
他说,不曾利用SRC公司总执行长聂法依扎或任何人充当“中介”,藉此主宰SRC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或策划把源自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汇入其个人户头。
SRC公司和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是于2021年,入禀高庭起诉纳吉,寻求高庭宣判纳吉需为收取上述汇款而负上责任,并向纳吉索偿4200万令吉。
高庭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扎努丁沙明日将继续聆审此案,身为唯一答辩人的纳吉,将继续接受诉方代表律师关威胜盘问。
纳吉在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法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