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9日讯)汝来土制炸弹案的炸弹狂人“阿杨”,今日在医院面对5项控状,被告否认有罪,同时不获准保释,案展2月12日过堂。
芙蓉推事庭推事拿汀苏丽达于今早9时30分,在警员护送下从芙蓉综合法庭大厦出发前往芙蓉端姑惹化医院开庭听审,主控官诺阿芝哈副检察司也一同前往。
据悉,被告杨福山(62岁,人名译音)是在病床上,听取两名通译员以华语及英语度出5项控状。

被告在通译员宣读第一项控状时,突然向推事表示自己出现呼吸困难的情况,医生随后当场为被告施以治疗;在外科专科医生及精神科专科医生确认被告情况稳定后,通译员再继续宣读其余4项控状。
汝来警区主任佐哈里警监受询时指出,被告杨福山(62岁,人名译音)在1958年腐蚀物与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下被控5项罪名。
他说,被告面对的5项控状中,有3项控状援引1958年腐蚀物与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3条文,即是在12月22日,中午12时30分及晚上7时30分以及12月27日,下午4时15分,在汝来迪沙柏玛(Desa Palma)公寓的一间单位及停泊在汝来星谷(Star Valley)一带的一辆国产英雄轿车及文丁甘榜巴当本那持有爆炸物,并在合理推断下,有意图使用把爆炸物以造成他人伤害。
他说,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7年及鞭笞。
“另有一项控状是援引同一法令第4条文,指被告于2025年12月22日,凌晨5时55分,在汝来迪沙柏玛公寓A座泊车区,非法且怀有恶意使用土制爆炸装置(IED);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及鞭笞。”
他说,另一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5年12月22日,凌晨5时55分,在汝来迪沙柏玛公寓A座泊车区,非法及怀有恶意使用土制爆炸装置(IED),对一辆皮卡车造成破坏,因此触犯刑事法典435条文;在此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4年及罚款。
他指出,被告在通译员读出5项控状后,否认有罪,被告并未聘有律师,副检察司也没提出让被告保释,推事择定案展2月12日过堂,让被告聘请律师抗辩及移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