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商人丹斯里哈林沙厄,就政府2001年接管其在玲珑及马友乃德联营集团(Renong-UEM)股权案,所提出的上诉申请。

这意味着,哈林沙厄指政府、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和时任第二财长丹斯里诺莫哈末,当年“逼迫”他放弃在联营集团的股权与相关权益,且未获合理赔偿的说法,并不成立。
以马来亚大法官拿督哈欣韩查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认为哈林沙厄提出的4个法律问题,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规定的门槛。
据“自由今日大马”报导,有关法律问题包括针对政府违反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所提出索偿,是否受1953年时效法令或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的限制。
哈欣韩查说:“在考虑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后,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未达第96条文所规定的门槛。”
其他两司为东马大法官拿督阿兹莎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兹玛。
三司认为,哈林沙厄提出的问题既非新颖法律问题,也非需要联邦法院进一步争论或裁定的重要议题。
联邦法院也谕令哈林沙厄支付6万令吉的堂费。
哈林沙厄是在2023年入禀诉讼,指控马哈迪与诺莫哈末当年“逼迫”他放弃在联营集团的股权与相关权益,且未获合理赔偿;高庭于2024年5月9日裁定该案已逾时效,予以驳回;上诉庭也于去年8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