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4日讯)伊斯兰党法律与人权局强调,3名因签署法定声明撤销对玻璃市前州务大臣莫哈末苏克里支持,继而被撤销伊党党籍,已无提出上诉的余地。
该局发文告指出,根据该党党章中“终止党籍”条款,这3位州议员被开除一事,并不适用上诉程序。
他说,若党员依据党章第15(1)(b)条被终止资格,仍可援引第15(3)条在30天内向党中央工作委员会提出上诉,或依第15(3)(d)条直接向长老协商理事会申诉。

“然而,本案涉及的3名州议员,是依据党章第15A(1)条,特别是(b)及(d)款被终止资格,而该条款并未设立任何上诉机制。”
该局强调,党章第15条与第15A条存在明确区别,此差异正体现了党章制定的原意。
“根据第15A(2)条,一旦总秘书向当事人发出终止资格通知书并知会相关区部,其党员资格即告终止,此项决定为最终裁定。”

“因此,长老协商理事会对此案并无受理上诉之权限,部分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属实。”
此前,3名州议员莪山志州议员里祖安哈欣、宾洞州议员法克鲁安华及朱宾州议员沙阿舍曼,已依据党章规定向长老协商理事会正式递交上诉书。
据悉,该上诉书已送交长老协商理事会精神领袖及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