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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警称强奸案交宗教单位 人权会:不符合宪法

(吉隆坡24日讯)人权委员会强调,法定强奸案件属严重刑事罪行,必须交由警方依法调查与提控,任何把强奸案件转介予宗教执法单位的做法,不仅不符联邦宪法,也恐动摇法治原则。

人权会指出,根据联邦宪法,刑事法律与刑事程序属联邦权限,而调查强奸案件是警方的核心宪制与法定职责,任何偏离都属不当。

“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CRC)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所有儿童免于性剥削与性侵害,并在所有涉及儿童的行动中,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

人权会是针对吉兰丹州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指凡涉及“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未成年少女强奸案,自今年10月起将转交予吉兰丹伊斯兰宗教事务局处理的课题,在文告中这么指出。

该会说,法定强奸案件应在合法、以儿童为本及符合人权标准的制度下处理。


人权会表明会尊重伊斯兰法律及宗教机构在我国法律与社会体系中的角色,但在涉及性侵儿童的案件中,儿童的安全、保护与福祉必须高于一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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