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对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高庭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的司法检讨申请等于削弱统治者的权力一说,总检察署今日予以驳斥,并称该说法不实,也未能反映高庭判决的实际理由。
总检察署今日发表声明说,高庭在驳回纳吉居家服刑申请时指出,赦免权是国家元首的特权,这已获联邦宪法第42(1)条款保障,并为上级法庭的具约束力判例所确认。
“然而,宪法第42条款亦规定,在行使此项特权时,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须与特赦局一同商议,以决定任何赦免申请。”

针对纳吉的案件,总检察署指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联邦直辖区第61次特赦局会议记录清晰显示,居家服刑一事从未在该会议上讨论,也未由前国家元首下令。
“该会议仅审议了纳吉寻求全面特赦的申请,而时任第16任国家元首的御令,仅限于将纳吉的刑期及罚款减半。”
该署指出,高庭法官据此作出裁决,并未依据宪法第42条款发出任何居家服刑的附加谕令,因为该事项既未在会议中讨论,也未经前国家元首在同次会议中决定。
该署强调,这清楚显示,高庭的裁决丝毫没有削弱统治者在给予罪犯特赦方面的权力。相反,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承认了统治者的权力。
声明补充,高庭判决已清晰且全面地阐明统治者在决定特赦时行使权力的程序,从而巩固并确认了王室机构的权威,尤其是在涉及特赦申请的事务上。
该署强调,任何意图曲解法庭判决来煽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极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