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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贩毒

无罪释放

表面证据不足

新山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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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表罪不成立 男子逃过绞刑

(新山22日讯)因控方无法在4年前贩运毒品案中建立足够的表面证据,新山高庭今日宣判33岁印裔男子无罪,获当庭释放。

33岁被告P.佐迪斯瓦然(租车商人)在逃过终身监禁或绞刑命运后,面露灿烂笑容,并且在庭外频向代表律师莫哈末达勿依斯迈道谢。

根据控状,被告被控于2021年1月4日晚上10时40分至11时,在新山奥桥岭再也布特拉5/49A路旁,贩运72.04克单乙醯吗啡;而第二及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在相同时间、日期及地点,贩运351.90克甲基安非他命及1088.62克大麻。

被告的行为皆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新山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法里今早在裁决中指出,控方未能在案件结束审讯时,证明被告表罪成立。


他说,控方未能成功传召3名关键证人,造成案件致命影响,并导致案件存在严重漏洞。

“根据控方所呈现的事实,案发时,有一位名为帕巴卡兰的男子与被告一起,然而,该名人士并未被传召出庭作证。”

他指出,控方也未传召2名从被告身上起获“物品”的警员出庭解释。

阿都法里指出,控方亦未能提出案件第二国产迈薇轿车所有权证据,以排除其他人接触该车的可能性。

“控方也未能提交据称在案发现场从被告处起获的汽车钥匙,所以法庭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物品拥有保管与控制权。”

此案主控官为符方良副检察司(译音),案件审讯期间共传召6名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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