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高庭法官陆意清指出,特赦局作为按联邦宪法规定成立的单位,肩负向国家元首提供谏言的重要职能,接着由国家元首作出决定,而总检察长作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是特赦局成员之一,该局必须考虑其意见。
“换言之,国家元首不能独立在特赦局以外的情况下作出有关(赦免囚犯)决定,无可否认的是,行使赦免权作出(允准囚犯)居家服刑的指令,是前所未有和毫无先例的。”
她接着引述一宗联邦法院的判例指出,国家元首行使赦免囚犯的权力,是受限于联邦宪法第42条款阐明的程序,而宪法第42(8)条款阐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应在国家元首在场下召开会议,并由元首主持。
联邦宪法第42(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可以为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罪的囚犯,行使赦免(pardons)、缓刑(reprieves)以及减刑( respites)的权力。
联邦宪法第42(9)条款阐明,特赦局在就任何事务提出建议前,应把总检察长就该事项提呈的书面意见纳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