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6日综合电)台湾台南1名女子于42年前未婚生子,受限于当年社会风气保守,加上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只好拜托胞姐和姐夫收养儿子,后来胞姐离婚,女子则和姐夫结婚,成为儿子的“后母”,之后她同样离婚,而后来胞姐亦过世,女子便向法庭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申请,与儿子获认证属亲生母子关系。
台媒于今年11月报导,张姓女子于1983年7月1日未婚生下1名男婴,碍于当时社会风气,加上经济能力不佳和不熟悉法律,一直不敢向户政机关申报儿子身分,直到1990年,由于儿子即将入学,不得不取得户籍资料,所以她将儿子以父母不详身分取得户籍,而且拜托胞姐和郭姓姐夫扶养儿子,姐夫向法院申请收养张妇儿子,1990年10月正式成为养子。
一度变成亲儿的后母
去到1998年3月底,姐夫和张女的胞姐离婚,约定小孩由姐夫单独监护,张女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同年底和姐夫结婚,共同扶养儿子,但法律上她只是儿子的“后母”。到了2012年10月底,她亦和郭男离婚,母子共同生活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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