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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贪腐弊案|反贪会:传召刁健城律师 符合法律程序

(吉隆坡30日讯)反贪污委员会否认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做出的误导性指控,并且强调传召商人拿督的代表律师,符合法律程序。

该会今日发表文告指出,所有相关程序符合2009 年法令规定,无任何例外且适用于所有个人,包括熟悉法律的律师。

文告指出,根据2009年法令第 30(1)条文,授权要求任何人士出面协助调查,以及提交相关文件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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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调,该条文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律师也没豁免权。”


文告说,由于嫌犯的辩护律师持有与调查相关的证物,他在法令第30(3)条文下有法律义务在被要求时提交这些证物。

说,拒绝配合可能构成妨碍公务人员执法,在法律下构成罪行。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主任再益马烈早前批评,反贪污委员会传召的代表律师,不仅违法,更带有恐吓意味。

他在文告中指出,他们对于的举动感到震惊,并要求撤回传召,停止任何破坏法律程序的行为。

回应“自由律师”(LFL)提出律师作为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疑虑时,说,该特权确实保护保密法律谘询内容,但并不豁免律师可不出席调查人员的传召。

文告强调,传召任何掌握相关信息的人士是标准调查程序。

强调,将继续在法律框架内,以中立和专业的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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