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高庭推翻地庭判决,裁定控方没能依据法律规定提交呈堂文件,因此宣判9年前危险驾驶致死行人的一名司机无罪。
被告张昌明被控于2016年5月8日,在半山芭路危险驾驶导致陈建生死亡。(人名译音)
法官拿督阿扎指出,地庭裁定被告罪成判决的理据并不成立,因为控方提交呈堂文件时违反了法律规定。
他说,识别身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至关重要,但此案死者身分仅由调查官员确认,没传唤家属辨认死者身分,也没传召病理学家出庭作证及提交验尸报告,反而是由调查人员提交。
法庭也注意到,地庭开审此案前不到10天,控方才把验尸报告副本交给被告代表律师,违反控方必须在开庭前至少10天,提交案件相关报告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关验尸报告不能作为证据。
阿扎说,由于验尸报告不被采纳,控方有关死者死因的指控并不成立。
